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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



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图1)

股权结构设计要点与注意问题

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是证监会发审委关注的重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在于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些典型问题会不会成为企业成功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有利于拟上市企业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二是要更利于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三是利于拟上市企业成功过会。

几种常见的股权设置方案

1、以实际投资人(常常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例如002629仁智股份。

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图2)

仁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 23人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来源于招股书)。股权非常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

按照2014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比较麻烦)。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2、实际控制人先成立一家控股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例如002435长江健康。

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图3)

长江健康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为第一大流通股东,占股39.24%。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计仅为16%,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这样操作的优点是:

(1)可以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2)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3)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4)控股企业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控股企业可以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6)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例如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功成名就,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还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换人。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

(8)成立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例如002739万达电影。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上市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可以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

设立持股公司的缺点:

(1)税负高。多了一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2)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不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3)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

(4)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3、多种股权工具结合。适用于多轮融资的AB股权架构、优先股架构、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等。

例如小米集团(股票代码01810.HK)。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是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AB股)的公司。小米集团的创始人雷军持有小米集团31.4124%的股份,但投票权为57.9%。

雷军为小米集团的股权架构进行了如下安排,从而在公司经历了N轮股权融资后依然保证了自己的控股权。

(1)AB股架构。

小米集团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前小米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东为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雷军的持股平台)、林斌、as trustee of Bin Lin TRUST(林斌的持股平台)。

投票权架构中关于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和其他各轮优先股的设计区别在于对于审议事项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量。除涉及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外,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A类股份、B类股份每股股份均只有1票投票权。

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1/10并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股份股东(包括B类股份持有人),有权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议议程中加入决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章程》规定,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之日后将继续实行的特殊投票权架构为:A类普通股为一类,B类普通股为另一类;在股东投票时,每一A类普通股股份有10份投票权,每一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有1份投票权。

以上股权架构的设置,还有助于避税。

(2)优先股架构。

小米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九轮融资,对这些投资人,公司章程中约定了优先股条款,具体如下。

①股息权。若公司董事会宣告发放股利,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现有或未来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初始投资额享有年利率为8%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

②转换权利。2015年7月3日后,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将所持有优先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或在达到指定条件时,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本公司的B类普通股。

③赎回权利。

④优先清算权利。

(3)委托投票权。

投票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小米集团的部分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

(4)公司章程约定。

小米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3/4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

通过上述几种方式,除设计优先股特别决议事项的部分情形外或按照适用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雷军回避表决的事项外,雷军在小米集团上市时控制的投票权为57.9%。

此外,雷军还是小米集团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因此,虽然雷军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小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需要注意的是,AB双层股权架构,一般是创始团队对于投资人使用。创始团队内部是平等的,单独要求多倍表决权是不合适的。例如雷军和联合创始人林斌同时持有A序列股票的,创始团队内部要平等。有家很红的餐饮公司——西少爷肉夹膜,当时是由三个创始人成立的,宋鑫和罗高景各30%,作为大股东孟兵的股权比例只有40%,所以,在引进投资人的前夕,孟兵提出要三倍表决权,直接导致了宋鑫与孟兵的冲突和矛盾,最后双方撕逼后分家,宋鑫另立新西少爷,后来双方还打了股权诉讼,所以要谨慎适用。

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是否能普遍适用则要取决于成立的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表决权怎样行使,即使是同股不同权也可以。有限公司自由度比较高,公司法管的比较少。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就可以采取这种结构了。而股份公司是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法强制规定了每一股份都只有一个表决权,不能有多倍的表决约定。如果成立的是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采取了双层股权结构,在准备上市的时候,要做股改改成股份公司,那么也不能使用双层股权结构。所以如果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就不能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包括原来港交所都不同意同股不同权,所以阿里巴巴只能去美国上市,这次小米采取同股不同权在港上市,也是港交所的第一次尝试。

4、 投票权委托。例如京东(JD纳斯达克)。

刘强东团队上市前股权比例为23%,但老虎基金、腾讯、高瓴资本、今日资本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团队行使。上市后,刘强东团队虽然持股20%却拥有了83.7%的投票权,具体如下表格所示:

5、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例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6、控制董事会。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一要求,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股权设置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设计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股权设置关键数字参考

设置股权方式时,关于创始人控制权的几个关键数字参考:

这些数据提示创始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来确定自己的控制权,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可以不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板。

(1)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

① 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③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④ 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⑤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⑥ 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⑦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① 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② 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④ 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议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确保过审,应精心筹划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鉴于大量的过会中小板与创业板案例,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创始人(实质控制人)及其家族持股,其诉求是控制权,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通常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启动融资后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后、上市前的持股比例也不要低于40%(最低不要低于30%),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实际控制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而实际控制人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2、合伙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分配(8%-15%)。

3、核心员工(管理层)。管理层的其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此种方式通常用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

新合伙人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手的股权,让大家再拿出来就不一样了。例如预留5%有实际控制人代持股。

4、投资人。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引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

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

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人的预留是不一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平等稀释,让大家心里有个准备。

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1、简单明晰。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一般不必采用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例如创始人家庭,核心创始人等等,例如海底捞张勇。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股东彼此各自独当一面,股东之间无各类纠纷,明确各自职责互相信任。

需要避免的股权架构设计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例如真功夫。虽然现在它的生意还不错,但还没IPO。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股权问题引发内部纷争。它的原始股权架构为潘宇海50%、蔡达标夫妇50%。前期潘宇海作为真功夫的创始人,后来随着事业做大,潘宇海解决了中式快餐没办法标准化的难题,使得真功夫得以开始迅速扩张。但到了后期,负责门店扩张的蔡达标作用更大,双方因此产生了很多纷争。蔡达标就把潘玉海赶出核心层。心有不甘的潘玉海搬出旧账,控诉蔡达标侵占,把姐夫送了进去,蔡达标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这影响了他们的资本运作计划。

海底捞(06862.HK)初始股权也十分均衡,但其后来解决得非常好。1994年,张勇没出钱,其他3个人凑了8000元钱,4个人各占25%的股份。随着企业的发展,没出一分钱的张勇认为另外3个股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毫不留情面地先后让他们离开企业,只做股东。张勇最早先让自己的太太离开企业,2004年让施永宏的太太也离开企业。2007年,在海底捞步入快速发展的时候,张勇让无论从股权投入还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上都平分秋色、20多年的朋友施永宏也离开企业。张勇在让施永宏下岗的同时,还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夫妇的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施永宏对此匪夷所思的股权转让的回答是:“不同意能怎么办,一直是他(张勇)说了算……后来我想通了,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发展得更好。”海底捞以匪夷所思的方式解决了股权结构不理想的问题。这一方面得益于海底捞从一开始就是张勇为主、施永宏为辅,形成了张勇是核心股东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施永宏的智慧。

2、股权过于集中。

很多民营企业自始至终由家族内部控制所有股权,既没有员工股权激励,也没有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容易给监管机构的感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建议至少少量进行股权激励与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相应可以给予一定董事席位),以免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股权过于分散。

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资金实力有限,为了加快公司发展只能不断引入外部投资,造成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持股不低于40%方不构成上市障碍,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至少不低于30%。

4、夫妻、亲属合营。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但是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另外,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非参与方的亲属经营权与收益权可以分离(包括继承权也要提前约定好)。

5、家族企业存在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6、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违法代持。

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隐名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7、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部分拟上市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并不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举例:逻辑思维。罗辑思维”的股权架构是申音82.35%,罗振宇17.65%。公司贡献大的和依赖度高的是罗振宇,但公司没有给罗振宇适合的股权激励,最终股权结构导致他们俩分手。

8、代持入股拟上市公司。

部分拟上市公司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失去控制,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同样,国内的民营企业股权代持非常普遍,但上市有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人稳定的要求,即股权代持必须还原且保持实际控制人24个月(创业板与科创板)或36个月(主板与中小板备注-2021年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稳定,而监管机构一般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上市主体自始至终不要使用股权代持(否则即使还原也将成为审核重点,非常麻烦),而已经实施股权代持的企业建议至少提前24个月或36个月还原并完善证据以应对监管审核。

9、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近年来,监管机构鼓励整体上市,但很多公司以集团方式多板块进行运营,最终仅选择业务发展良好的业务板块筹划上市。在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主体与集团及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的独立性往往成为重点,很多企业因为独立性欠缺成为上市障碍。另外,将来最终股东减持需要交“两道税”(25%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以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将要面临的问题。

10、持股平台。

很多公司为了减少股东变动的麻烦和保持股权的可控性,在给员工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形式进行。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公司,减持也会面临“两道税”问题,如上述9。如果持股平台是合伙企业,虽然避免了“两道税”问题,但也会面临锁定期比较长(实践中一般都是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锁定三年)和激励效果比较差(员工间接持股认可度较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建议企业给予核心高管的股权激励通过直接持股进行,给予中低层员工的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进行,并考虑可否由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1、出资来源。

很多企业因为所处行业和业务规模原因初始投资比较大,也有的企业因为原企业不规范,启动上市后重新大额出资设立了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来源问题将成为关注的重点,下表是常规的核查要求建议提前筹划和准备:

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图4)

其中,如果出资来源于其他公司利润的话需要提供纳税报表,如果纳税报表亏损或微利的话将很难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另外,实践中如果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也会被重点关注,因为其中很多要么是原任职单位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职务发明,存在纠纷风险),要么是拟上市主体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公司的资产,不能用于对公司出资)。

12、外部投资。

绝大部分拟上市企业都会引入外部投资,补充资金并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上市,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注意各类对赌条款,一方面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性且非与拟上市主体的对赌上市申报时才可以保留;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赌业绩的可实现性以及投资机构要求的特别权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2)引入外部投资前后注意与原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特别是投资机构有关联的客户或供应商)商业条款没有重大变化,或者新增的重大客户或供应商与其他一般客户或供应商的商业条款没有重大差异。

(3)如果外部投资机构承诺给企业一定额外的资源支持,建议明确到投资协议里面,否则慎重考虑。

13、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

合作伙伴入股拟上市企业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可以操作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尽量不要超过5%,否则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2)客户或供应商入股价格与同期投资机构入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视同股权激励作股份支付处理;

(3)入股前后双方合作条款不要发生重大变化(含价格、交货、付款期限等)。

14、公私合营

实践中,很多公司存在拟上市主体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入股拟上市主体子公司的行为(即拟上市主体与其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合营)。2019年4月之前,监管机构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因为可能在内部关联交易过程中产生利益倾斜从而影响上市主体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从而影响股民的利益)。2019年4月之后,监管机构虽然开了口子,但要求在确有必要且中介机构充分核后方可保留。因而建议类似合营尽量清理,否则必要性一般很难解释,会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5、特殊股东。

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通过新三板进入的可以在核查清楚后保留,非通过新三板进入的不行。在职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不得成为股东。

股权架构设计其他应注意问题

1、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2-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与变更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

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相信企业了解之后,可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

股东控制权争夺实务问题

在近几年笔者办理的公司类、投融资类纠纷中,许多纠纷背后的根源实际都是公司股东之间、引入资方与创始团队或资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与控制权争夺。商战是场没有硝烟的战役,虽不见刀光剑影但却危机四伏。本文笔者将以团队实际处理过的两个股东控制权争夺案例为引,展开讨论股东在东窗事发后如何夺回控制权,以及如何在对公司控制权进行前瞻性部署。

案例1:创始团队与投资方的控制权争夺

该案是笔者承办的控制权之争中较为精彩的案例,有一定借鉴意义值得与大家分享。我方代理的客户A是甲公司创始团队,对方B是引进的资方。现因A、B有上市打算,但双方并未直接以甲公司作为上市主体,而通过一些列复杂的计划,让甲公司的子公司成为上市主体。该计划分多步进行,第一步是A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间接持有的乙公司,但在完成第一步后,B停止进行后续操作,导致A直接被剔出甲公司,丧失全部股权,而B成为甲公司实际的唯一股东,显然B故意设计了一个复杂的局让A出局。东窗事发后,A第一时间飞往上海找到笔者,在分析了A、B以及涉案公司各自的情况后,为A设计出一套股权争夺方案:

1.尽快合规合法的转移公司商标

首先,需要做的是尽快把甲公司中优质资产转移出来,架空甲公司。除了暂时难以转移的土地工厂设备等重资产外,甲公司最值钱的资产是商标,公司营业收入中大部分是对外授权商标许可费。因此,笔者建议A通过董事会决议先将所有商标无偿的独占许可给A控制的公司丙,并尽快于商标局备案,这样除了丙以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商标,包括甲公司。同时,A虽然不是甲公司股东,却还是甲公司的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且甲公司的董事会人选中A方的人占多数,B还未来得及变更上述信息,所以A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合规的授权许可。当然,上述转让需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合规合法的方式转移,否则有刑事犯罪的风险。商标一旦独占许可成功,意味着架空了甲公司的部分资产,降低甲公司的持有价值,为我方争取谈判筹码。

2.尽快前往市监局冻结甲公司的任何工商变更办理

由于事发时A还是公司的董事与法定代表人,仍持有公章,所以A仍享有其对公司的部分权力。为防止B前往市监局进行挂失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与董事,A团队轮番在市监局监视,同时陪同A去市监局信访办反应情况,并要求冻结甲公司的一切工商变更办理。公章则是A自己随身携带,并有安保人员陪同。一个公司市值几亿的法定代表人居然把公章里外三层带在身上可能略显滑稽,但别忘了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即使是21世纪的商战也可能最终回归到原始的武力之争。事实上,就在去市监局的第二天就发现对方已飞到上海办理变更登记、挂失公章,得力于团队的及时部署,B并未得逞,这为A在控制权争夺战中,保留住了在公司的一席之位。

3.起诉B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前两点让A在短时间内争取更多谈判优势,重在治标,而起诉B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则是治本。为了彻底帮助A重新取得其在甲公司原有股权,撤销A的股权转让行为,笔者为A设计了3条诉讼路径。第一个常规做法是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因为B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但是在选择该方案时遇到了部分阻力,如:在未催告且付款时间逾期不久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如果B后续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又该如何应对?除方案一之外,笔者还创造性的构想出两条路径,其中一条是由甲公司的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侵犯为由起诉,要求撤销A的股权转让行为,因为该股权转让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另一条是由A的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因A的股权转让对价远低于股权实际价格,损害了A的债权人实际权益,故要求撤销A的股权转让。由于上述两条路径适用上的要求较多,且有除斥期间等约束条件限制,在结合本案情况进行最终比较后我方还是决定通过第一种路径要求B返还已取得的股权。

在接受A委托后的15天内,完成了上述三步部署。最后B在我方的三重压力下,主动联系自愿和解,并继续启动原本约定的股权置换的后几部,A也由此重获公司股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2:基金之间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争夺

案例2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投资标的横跨多国,客户诉求包括重新掌握控制权、基金清算、要求回购、差额补足等一系列问题,但夺回标的公司控制权是最核心的目标,因为丧失控制权将直接影响标的公司股权的处置、估值,进而影响到基金的退出。为方便大家阅读,将案例简化为下面的模型:笔者的客户是基金A的普通合伙人(GP),对方是基金B的GP,两只基金实际投资对象是位于美国的公司丙。股权架构如下图:

深圳股权设计:股权架构设计要点与股东控制权秘诀(图5)

甲公司中,A占股54%属于大股东,本应在甲、乙、丙中占有主导权,但由于当时投资文件疏忽导致A丧失控制权,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在甲、乙、丙中,董事会均为3名董事,其中A只有一名董事的任命权,而B享有两名董事任命权,导致B控制了甲公司董事会,由于甲、乙、丙都是100%控股关系,导致B在事实上掌握了甲、乙、丙的控制权。其次,原本在交易前期谈判中A委派的董事有一票否决权,在实际的公司章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再次,整个项目实际运营的主体只有丙,但由于丙公司的主要经营由美国当地总经理负责,该总经理与B基金联系密切,A基金对丙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难以掌握。

该项目在到达约定退出时间时,A因为丧失公司控制权而面临了退出困境。更紧迫的是,B在丙公司的委派董事在未告知A方董事的情况下,突然发起董事会会议,意图处置丙公司的部分资产。基于此,团队综合研究后为A设计了一整套包括控制权争夺、清算、回购、差额补足等在内的完整退出方案,本文仅就如何为A争取控制权展开讨论,对于夺回控制权提出如下方案:

1.罢免对方在甲公司委派的董事

团队分析后,发现A对丙公司失控的根源还是在于A从甲公司董事会层面就已经失控,所以考虑从甲公司董事会入手。由于公司章程在投资初期没有合理规划,错误约定A只有一名董事任命权,所以A不能直接任命两名董事。只有采取迂回策略,通过股东会决议罢免B在甲公司委派的董事,使得B丧失董事会的主导权。同时,由于A持股54%,故对于B新推荐的董事,可以直接在股东会层面否决,导致甲公司董事会层面形成僵局,无法决议,该僵局层层穿透最终落实到丙公司。从而使A具有一定的筹码去针对各级资产的决策权和知情权进行谈判。也为以后可能的公司僵局强制解散之诉埋下伏笔,寻求A的多重解决途径。

更进一步的,A可通过股东会再任命一名董事,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再一层层更改其他子公司的董事。虽然该进一步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司章程而被撤销,但却在紧急时刻能先为A争取更多谈判主动权,加大B的谈判成本。

2.在美国提起诉讼

由于丙公司限制A方委派董事获取该公司正常经营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董事的知情权。同时,在A方董事不了解交易情况,未阅读全套交易报告的情况下,突然召集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存在董事会会议召集的程序瑕疵,且限制A方董事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根据美国法律,董事在未获得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董事会决议的,属于限制其履行其忠实义务),故可以通过在美国诉讼的方式向B方施压,但该方法效果有限且成本高昂,需配合方案1共同实施。该案目前A、B双方还在继续胶着,笔者也将持续跟进。

结语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得知,股东控制权纠纷的化解没有统一模式,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财产情况,各股东的实际权利义务、互相牵制的情况区别分析、个案个议,快、狠、准地对症下药,极大的考验决策者的方向把控、统筹能力。同时也提醒各位进入股权游戏的玩家,在关键岗位方面,财务总监、董事会席位、高层人选、企业治理机构等,最好委托专业人士提前部署好游戏规则,否则在未来的争执过程中很容易落入事先设定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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