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最核心的四类人
从宏观层面上,创业公司早期最为核心的四类人: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他们都是属于公司也是早期风险的承担者和价值贡献输出者,在人力资本/互联网轻资产驱动的初创公司,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基于人力资本价值输出的高度认可。
科学的股权架构基本上是要满足早期这核心四类人的诉求:
从微观层面上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其中,表现最为重要的是投票权和分红权,当我们在早期真正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是这四个宏观维度背后具体的细节分析。而题主的问题仅是创始人宏观维度背后股权分配中的:
二、创始人控制权
(1 ) 股东会:为了严谨我得先约定股权生命线的前提是【同股同权】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7、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注释:这里就再简单讲一下【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一般采用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如果你想做AB股/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架构设计,就要考虑在海外上市了,不然就不用想了(具体都是什么意思,这里就不展开讲了)
(2)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注释: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1、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2、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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