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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各大企业为了激励核心人才、留住高精尖人才的主要手段之一。各上市板块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尤其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在各方面政策有所放宽,形成了具有板块特色的差异化安排。

对公司而言,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忠诚度、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同时,能够缓解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增加公司现金流,从而,能更好的发展公司业绩。

对公司员工而言,可以获得超额回报,提升员工积极实现自身价值的动力,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对核心员工的工作效率、行为规范起到一定约束作用。

上市审核过程中,往往都会对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重点关注。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如何设置股权激励模式、选择激励对象与人数、确定股权定价、安排实施计划等,都需要慎重考虑;同时,也需要考虑激励方案的合规性、控制权的稀释影响、激励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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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是同一个概念吗?

日常大家应该也听到过,某某公司为激励员工,赋予员工期权,做了股份支付,公司近年来发展迅猛,期权升值了许多倍,员工因此获得了超额回报。那么,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是同一个概念吗?

股份支付是会计准则的概念,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而股权激励是业务上的概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主要方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因此,实务中通常所称的股权激励范围较窄。而股份支付还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等。此外,股权激励通常是针对公司员工,而股份支付可以针对公司的业务伙伴。

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规定有何不同?

对非上市公司,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相关规定,受到的限制约束相对较少,可以选择的方案比较灵活;但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价格、对象、数量、来源等,我国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各板块也有相应的指导文件。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若计划在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设置股权激励方案时即需要全面考虑上市前后的要求,处理好上市前后方案的衔接。一种情况,申报前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那么上市审核时更多的会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公平性;另一种情况,申报前股权激励未实施完毕,则需综合考虑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限制条件,避免存在穿透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股权定价过低、激励对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股权激励方案终止,无法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并最终影响IPO上市的申报进程。

那么,上市前后,股权激励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方面呢?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2)

一、员工持股计划

(一)法规政策

法规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33号文)中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1)员工的合法薪酬;(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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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二、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问答》)第24问,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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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三、根据《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实务与案例分析

上市审核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判断是否为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相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规范运作或备案手续等,以及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案例1:中科微至(688211.SH)-是否为员工持股计划

问题: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微至源创和群创众达两个平台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外部顾问进行股权激励。微至源创的有限合伙人由公司部分核心员工及外部顾问构成,群创众达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公司就股权激励确认了股份支付。请发行人说明是否为员工持股计划,若是,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11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说明是否符合问题11的要求。

回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11的相关规定,微至源创、群创众达均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微至源创有限合伙人中的于洪波等人不属于发行人员工,因此,微至源创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

2.经对比相关规定及群创众达的实际情况,群创众达不属于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如下: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5)

案例2:中钢洛耐(科创板、2022-1-28提交注册)-是否变相公开发行

问题: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依法实施,是否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核查发行人员工持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发行人被列入开展员工持股混改试点企业名单,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已履行中钢集团的审批、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中钢洛耐有限股东会决议,并经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员工持股平台不参与交易所摘牌,按照战略投资者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已依法实施,不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

1.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9.82%,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中钢科技,职工持股未处于控股地位;

2.各员工持股对象均为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员工,未超出职工持股人员范围;

3.持股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发行人为员工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员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情形,不存在要求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员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的情形。

案例3:珠海冠宇(68772.SH)-规范运作或备案情况

问题: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的要求,对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核查及披露。

回复:

1.珠海普瑞达、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珠海普宇、珠海际宇二号适用“闭环原则”;

2.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共计126人,该等激励对象均为发行人员工;

3.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股东珠海普瑞达、珠海际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珠海普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普明达、珠海惠泽明、珠海凯明达已分别出具了《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该等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激励计划操作规程及其补充约定/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员工减持存在一定的限制;

4.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运作规范;

5.珠海普瑞达、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珠海普宇、珠海际宇二号系发行人员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前述相关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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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权激励计划

(一)法规政策

根据《首发问答》第25问,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实务与案例分析

上市审核中,对于未实施完成的期权激励计划,更多的是关注是否依据《首发问答》、《科创板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涉及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期权公允价值的依据、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股权激励协议的重要约定等等。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7)

除上述问题外,仍有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案例1:三一重能(科创板、2022-03-07提交注册)-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问题:请发行人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第12问的要求,披露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具体影响。

回复:“发行人聘请了评估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授予日为2021年1月12日的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1)第01019号)。根据评估报告,在假设行权条件全部满足且不考虑离职率的情况下,2021年-2024年,发行人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16,596.18万元、8,625.18万元、4,067.44万元、128.95万元。

虽然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未来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技术人才的积极性,进而提高经营效率与研发水平,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影响。”

案例2:大族数控(301200.SZ)-参与控股股东期权激励计划的影响

问题:参与控股股东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创业板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回复:公司员工参与上述股票期权计划系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层面的期权激励计划,且上述期权激励计划系于2019年制定,先于公司启动本次分拆上市前实施。根据《创业板审核问答》“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相关要求,上述期权激励计划非公司制定,且授予期权对应标的股票为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激光普通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大族激光总股本的比例亦较低,不会对分拆条件及实际控制人稳定构成影响。综上,公司员工参与控股股东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计划未违反《创业板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案例3:希荻微(688173.SH)-股权清晰

问题:(1)历次股权激励的过程、程序、协议签订情况和各项工作时间点,未进行书面确认的3名员工对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提起诉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潜在纠纷,测算可能造成的赔偿金额或有争议的股份数量及占比;(2)股权激励协议包含“股份代持”字眼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

回复:根据历史股权激励协议约定,计划授予该3名离职员工的激励份额经测算后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33%。如该3名离职员工对于期权授予情况存在异议,存在因此发生潜在诉讼、仲裁或纠纷等风险,但该部分激励份额对应占公司股本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实际控制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分别出具了《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和期权激励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截止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确认不存在离职员工就股权激励及期权激励提出任何争议或提起任何诉讼、追索、仲裁、赔偿等要求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上市后,不同板块针对股权激励均有明确规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但不同板块在某些细节方面的要求存在差异,相较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政策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股权定价、考核指标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了解这些差异对比,更有利于公司规划资本市场定位、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确保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合理性。

目前各板块适用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如下: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8)

以下为不同上市板块主要的股权激励规则对比: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9)

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图10)

总结

综上,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前,需比照上市公司从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做好上市前后方案的衔接,针对审核关注点、问题点,提前做好解决方案及应对。了解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的差异性,以便公司选择其所适应的资本市场,能更加有效利用股权激励带动公司的业绩、市值增长;同时,充分了解股份支付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更有利于对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可行性作出正确安排,并预估相关风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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